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48号原告:杨国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德,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未来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朗麓家园**B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L。
法定代表人:方燕。
原告杨国祥诉被告深圳市未来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52××××.9)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杨国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国祥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