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初13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凡杰,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河**土产杂品综合市场**,住山东省莒南县洙边镇岫务村**。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凡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凡杰的起诉及相应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