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33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巧燕,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颖,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溪影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河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2EWE5P。
法定代表人:邱光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溪影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2020年4月15日签收《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