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初5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庄区成东利群时尚服装广场,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商业街中段龙潭社区。
经营者:孙成东,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罗庄区成东利群时尚服装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