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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罗庄区成东利群时尚服装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57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罗庄区成东利群时尚服装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罗庄区成东利群时尚服装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初5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庄区成东利群时尚服装广场,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商业街中段龙潭社区。

经营者:孙成东,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罗庄区成东利群时尚服装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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