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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奎文区东关万国精品铺、烟台保税区万国精品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15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奎文区东关万国精品铺、烟台保税区万国精品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奎文区东关万国精品铺;烟台保税区万国精品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5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东关万国精品铺,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60号新天地广场2楼XF216a、XF216b、XF216c、XF217a、XF217b。

经营者:傅凯,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烟台保税区万国精品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显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奎文区东关万国精品铺、被告烟台保税区万国精品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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