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5刑初216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空军,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1999年7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2001年8月6日减刑释放,2019年1月23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健,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荣坤,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宇鹃,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9]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空军、杨荣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空军及其辩护人张健,被告人杨荣坤及其辩护人杨宇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张空军、杨荣坤经预谋,准备生产假冒的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公司“宜婴”牌纸尿裤。
杨荣坤出资15万元,并向张空军提供“宜婴”牌纸尿裤样品及包装。
张空军联系制作外包装,并在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办自己注册的西安爱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假冒“宜婴”牌纸尿裤。
2019年1月,杨荣坤以115486元的价格将张空军生产的791箱假冒“宜婴”牌纸尿裤售给西藏拉萨马某丙。
以78000元的价格将张空军生产的500箱假冒“宜婴”牌纸尿裤售给西藏那曲马某戊。
案发后,公安民警在西安爱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扣押库存假冒“宜婴”牌纸尿裤701箱、1352包,价值约130000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空军、杨荣坤无视法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空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接受审判。
初始杨荣坤以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公司员工身份让他代工纸尿裤,他因经济紧张未仔细审核杨荣坤身份,而且杨荣坤负责销售等大部分业务,他只负责生产。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空军在本案中是次要作用,认罪态度好且取得被害方谅解,部分商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故建议对被告人张空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荣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接受审判。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荣坤系初犯、偶犯,法制意识淡薄导致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加之被告人杨荣坤是家里主要劳动力,上有老下有小,家庭困难,故建议对被告人杨荣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教育意义。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张空军、杨荣坤经预谋,准备生产假冒的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公司“宜婴”牌纸尿裤。
杨荣坤出资15万元,并向张空军提供“宜婴”牌纸尿裤样品及包装。
张空军联系制作外包装,并在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办自己注册的西安爱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假冒“宜婴”牌纸尿裤。
2019年1月,杨荣坤以115486元的价格将张空军生产的791箱假冒“宜婴”牌纸尿裤售给西藏拉萨马某丙。
以78000元的价格将张空军生产的500箱假冒“宜婴”牌纸尿裤售给西藏那曲马某戊。
案发后,公安民警在西安爱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扣押库存假冒“宜婴”牌纸尿裤701箱、1352包,价值约130000元。
另查,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并取得了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空军供述证,他注册了西安爱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和“爱诺”品牌商标,生产、销售“爱诺”牌纸尿裤。
杨荣坤给他打电话自称是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找他生产其公司的“宜婴”牌婴儿纸尿裤,每片纸尿裤给他8分钱的利润,他感觉挣钱,没有核实杨荣坤的身份就答应了。
杨荣坤付了15万元定金,邮寄过来“宜婴”婴儿纸尿裤产品的2个包装箱、1包“宜婴”纸尿裤、纸箱的标签(合格证),让他照着样品做。
他将“宜婴”纸尿裤拆开,自己测试了纸尿裤的数据(长、宽、高、吸水量),根据测试数据用什么材料,他分别联系厂家做材料、包装袋和合格证。
杨荣坤验收后,他生产了1992箱。
杨荣坤叫他给兰州市东港停车场发了791箱,对方给他转账11万元多,叫他给西藏那曲市马某戊发货500箱,杨荣坤给他转账5万元。
现堆放在库房还有701箱成品货品,未装箱169箱(1352包)。
他没有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书面委托,只有杨荣坤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他给印刷厂了。
(2)被告人杨荣坤供述证,他在网上搜索到张空军是做纸尿裤生意的,就找其商量仿造“宜婴”牌纸尿裤,如将商标改为“谊婴”牌,张空军说干脆制造销售“宜婴”牌纸尿裤,其负责生产,他负责销售。
后他网购了一包“宜婴”牌纸尿裤寄给了张空军,给张空军转了15万元作为保证金。
张空军生产了一些“宜婴”牌纸尿裤给他看,他俩都觉得可以。
他联系了以前的客户,张空军按他给的地址发了791箱到兰州东港停车场,500箱货给西藏那曲市马某戊。
第一次大概有11万元直接转给张空军,第二次他将马某戊转的5万元转给了张空军。
他不是也没有给张空军说过是福建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提供过任何相关证件手续。
他们是假冒生产、销售福建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宜婴”牌纸尿裤。
2、证人证言: (1)证人侯某某证言证,兰州市消费者打他公司客服电话反映纸尿裤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工作人员检验发现该客户所购买的“宜婴”牌纸尿裤系假冒的。
调查发现临潼区西安爱诺卫生用品公司未经授权在大量生产他公司注册的“宜婴”牌纸尿裤,纸尿裤的塑料包装、纸箱包装、合格证都是模仿他公司YY-1704产品的,商标也是他公司“宜婴”品牌。
“宜婴”品牌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她在纸尿裤厂里主要工作为生产统计、陈品检验。
她工作期间厂里生产的一直都是宜婴牌婴儿纸尿裤,至今生产了大约不到2000箱,直到今天被公安机关传唤。
她工作期间出过两次货,一次790箱,另一次500箱。
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写着西安爱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跟她一起工作的有负责包装纸尿裤的孙某某、杨某某、郭某某,负责生产线机器操作的马某甲,她不知道生产的纸尿裤是假冒的。
(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他主要负责纸尿裤成品分包装,工作期间只生产宜婴牌婴儿纸尿裤,公司有无生产营业执照不知道,他不知道生产的纸尿裤是假冒的。
(4)证人孙某某证言证,他负责纸尿裤成品包装,生产的是宜婴牌婴儿纸尿裤,材料哪里来,卖到哪里,公司有无生产营业执照不知道,不知道生产的纸尿裤是假冒的。
(5)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张空军找他去公司干活,他跟张空军学习如何操作纸尿裤生产线,每天负责上料以及维护生产线的正常运转,至今大概生产了有1000多不到2000箱成品,原料、包装都是张空军负责联系来的。
公司营业执照上写着西安爱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他不知道生产的纸尿裤是假冒的。
(6)证人杨某某证言证,他们生产的是宜婴牌纸尿裤,生产地址是福建省泉州市洛江河市工业区,她主要负责将生产好的成品纸尿裤装到包装袋里。
她不清楚公司有无生产营业执照,不知道生产的纸尿裤是假冒的。
(7)证人高某某证言证,他在“运满满”app里找到了从泉州市晋江到西安临潼的一个单子,运输大约一吨流延膜,共27卷,货主说是做婴儿尿不湿底膜材料用的,货主通过微信定位给他发了送货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办西安爱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今天早上7点多到达目的地,卸完货要走的时候,遇见公安机关查办案子。
(8)证人马某乙证言证,他和弟弟马某丙一起经营纸尿裤批发,2019年1月至3月期间他在老家,是弟弟马某丙负责进货。
(9)证人马某丙证言证,杨荣坤之前是“婴舒宝”纸尿裤业务员,2018年底杨荣坤打电话说可以发“宜婴”牌纸尿裤,比市面上每箱便宜3、4元,后发货791箱到兰州市东岗停车场,杨荣坤提供了张空军建行卡,他打款115486元。
(10)证人马某丁证言证,他是兰州光明联运物流公司负责人,2019年1月份马某丙联系他检查一批纸尿裤数量和包装,没问题再发往拉萨。
1月7日货到东岗停车场,他清点有791箱纸尿裤,包装完好,就给马某丙电话一说,后运到马某丙库房。
(11)证人马某戊证言证,他之前一直和杨荣坤合作“婴舒宝”牌纸尿裤,2018年底杨荣坤到他店里见“宜婴”牌纸尿裤卖得好,说可以帮忙联系“宜婴”牌纸尿裤,每箱送到那曲160元,他见有利润就同意了。
2019年1月16日他进了500箱,给杨荣坤打了货款78000元。
3、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证,2019年1月23日上午公安临潼分局经侦大队接到福建省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侯某某报案称西安爱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存在大量销售、生产其公司注册的“宜婴”品牌纸尿裤。
大队联合雨金派出所在XX街XX村“西安爱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厂房内当场查扣其生产的假冒“宜婴”品牌婴儿纸尿裤,并将公司法人张空军当场抓获。
经审查,该张对其生产、销售假冒“宜婴”品牌纸尿裤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2月19日11时53分许G1832次列车在成都东未开车时,乘警李斌将在逃人员杨荣坤当场抓获。
4、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信息证,张空军辨认出杨荣坤。
5、西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点证,2019年1月23日扣押张空军宜婴纸尿裤701箱(件),型号YY-1704,每箱8包;
宜婴纸尿裤1325包,型号YY-1704;
宜婴纸尿裤外包塑料袋1.8万个,蓝底、塑料;
合格证6000个,白色单面胶;
转轮印一个。
6、物流单证,2019年3月25日民警从山西秦藏物流有限公司提取张空军销售500箱“宜婴”纸尿裤的物流单:发货人张总(1539804XXXX),收货人马某戊(1898996XXXX),纸尿裤500箱。
7、鉴定书、鉴定报告证,经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2019年1月23日鉴定,西安爱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宜婴”纸尿裤均非我公司生产或我公司授权第三方生产,系侵犯尤华山注册商标“宜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YY-1704型号701件(单价240元),1352包(单价30元),共计208800元。
(后附价格证明) 8、授权书、打假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证, 2019年1月23日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尤华山授权该公司员工侯某某负责“宜婴”牌纸尿裤的鉴定,打假工作。
授权日期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宜婴”纸尿裤商标注册证。
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尤华山,经营范围:生产卫生巾、卫生护垫、尿裤、尿垫。
9、报案材料、举报函证,2019年1月23日侯某某提供,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2019年1月7日举报西安市张空军在其经营的线爱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大批量生产假冒其公司的“宜婴”品牌婴儿纸尿裤。
10、证明、未授权生产证明书证,2019年1月23日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向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出具证明,证实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在2019年1月23日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查获的“宜婴”纸尿裤均费我公司生产或我司授权西安爱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系侵犯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宜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2019年2月18日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杨荣坤从未在该公司担任过任何职务,该公司也未授权其在中国大陆销售宜婴品牌的产品。
11、营业执照证,西安爱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张空军,经营范围:纸尿裤、卫生床垫、卫生用品生产、加工、销售。
12、货物托运单证,2019年6月3日从马某乙处提取兰州光明联运货物托运单,2019年1月7日从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1号东岗停车场南区7号运往拉萨市城关区夺底北路金顺物流园,收货人马自清,货物纸尿裤,791件。
13、银行卡流水证, 2019年1月7日马某丙(XXXXXXXXXXXXXXX4049)给张空军(XXXXXXXXXXXXXXX5185)转账115486元。
2019年1月16日马某戊(马麻乃,XXXXXXXXXXXXXXX6907)给杨荣坤(XXXXXXXXXXXXXX8517)转账50000元,2019年1月17日马某戊给杨荣坤转账28000元。
2019年1月16日杨荣坤(XXXXXXXXXXXXXX8517)给张空军(XXXXXXXXXXXXXXX5185)转账50000元。
14、情况说明证,2019年6月21日临潼分局经侦大队出具情况明说,该案中民警在张空军的临潼西安爱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厂房内,现场查获并扣押701箱成品假冒“宜婴”牌纸尿裤,1352包未装箱的成品假冒“宜婴”牌纸尿裤。
经了解该产品分为L、M码大小号,但L/M码一箱均统一装有8包,即1352包核算为169箱。
15、提取笔录证,2019年7月3日民警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侯某某处提取“宜婴”牌纸尿裤外包装材料,与张空军制作的“宜婴”牌纸尿裤外包装一致。
(后附外包装图片) 1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1999年7月11日张空军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2001年8月6日减刑释放。
17、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张空军,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家住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村XX组XX号。
杨荣坤,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X路XX号之一。
2019年5月2日福建省平和县公安局长乐派出所出具前科查询证明,杨荣坤无违法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空军、杨荣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空军、杨荣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并以共同犯罪论处,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互不可缺,作用相当,故对于被告人张空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空军起次要作用的辩称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张空军、杨荣坤均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了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公司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对二被告人辩护人建议对其宣告缓刑之意见,综合本案情形,依法不予采信。
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空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罚金1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荣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罚金1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三、扣押的库存假冒“宜婴”牌纸尿裤701箱、1352包、“宜婴”纸尿裤外包塑料袋1.8万个、合格证6000个、转轮印1个,依法予以没收。
(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于凯 人民陪审员 晏小贾 人民陪审员 韦文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海 判后寄语 被告人张空军、杨荣坤: 你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并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庭鉴于你们均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了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公司的谅解,故对你们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通过这次审判,希望你们能切实从中吸取教训,痛改前非,积极改造,力争重返社会时将自己塑造成遵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