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河詹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4154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河詹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河詹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4154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雷刚,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河詹服装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国金华府12幢2层商铺。

经营者:郑期盛,男,199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锐公司)为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河詹服装店(以下简称清河詹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爱亦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清河詹服装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亦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被告清河詹服装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二、被告清河詹服装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淘宝公司、清河詹服装店承担。

庭审中,原告爱亦锐公司撤回了第一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依法享有“B0L0N”注册商标(第3192360号)、“暴龙”注册商标(第3186667号)专用权。

其生产的自主品牌“B0L0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得到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

“B0L0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名列前茅,社会知名度非常高,已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品牌眼镜。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0L0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3月1日,雅瑞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将上述第3192360、3186667号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使用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并明确原告有权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行政投诉、诉讼维权。

2019年3月,雅瑞公司在市场调查屮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侵害原告第3192360、31866637号商标专用权的眼镜,遂申请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淘宝网”使用“暴龙”、“B0L0N”字样宣传销售并非“暴龙”、“B0L0N”品牌的眼镜,侵害了原告第3186667、3192360号商标权。

此外,被告大量销售的眼镜在包装盒、包装袋、眼镜盒、眼镜架、眼镜布、说明书多处使用“B0L0N”、“暴龙”字样,亦侵犯了原告第3192360、3186667号商标专用权。

综上,被告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故起诉。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其在原告投诉阶段已经删除了涉案链接,履行了平台义务。

被告清河詹服装店未答辩。

原告爱亦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被告清河詹服装店、淘宝公司均未举证。

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

爱亦锐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5月13日,雅瑞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3192360号“INCLUDEPICTURE"../../../../QQ传过来的文件/16×××49/Application%20Data/Tencent/Users/530464826/QQ/WinTemp/RichOle/%25Q%5bG%25%7dPACF@6D26D)E%25X3E1.png"*MERGEFORMAT”注册商标及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

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

2015年8月10日,国家商标局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3月1日,雅瑞公司与爱亦锐公司达成《商标许可协议》,约定雅瑞公司将上述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许可给其关联公司爱亦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并明确爱亦锐公司有权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雅瑞公司同时声明“对于爱亦锐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已经主张权利的,雅瑞公司不再重复主张”。

2019年3月5日,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子露申请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对其在网上购物、浏览截取网页、接收购买货物等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杨子露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淘宝网网站上掌柜名为“清河泊烟”的淘宝店铺购买名称为“正品暴龙太阳镜男墨镜偏光镜开车驾驶眼镜男士时尚蛤蟆镜BL8011”的太阳镜一副,并截取了相关销售网页,实付款158元。

页面显示该商品售价158元,交易成功117,累计评论103。

该商品链接的产品图片多处位置显示“BOLON”标识。

2019年3月13日,杨子露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签收包装完好的圆通速递货物一件,运单号为804692062192784616。

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杨子露打开包裹进行拍照,封装后公证员将该包裹交由杨子露保管。

杨子露在两名公证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对上述订单进行确认收货。

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出具了(2019)云昆真元证字第2688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内有黑色眼镜盒一个,眼镜盒内装有墨镜一副、小票一张等物,其中眼镜盒、眼镜镜面、眼镜腿上均使用有“BOLON”字样,小票上使用“暴龙”文字。

掌柜名为“清河泊烟”的淘宝店铺由清河詹服装店注册经营。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第3192360号“”和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

爱亦锐公司经雅瑞公司授权,作为上述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授权期限内侵犯雅瑞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爱亦锐公司主张清河詹服装店在案涉网店商品链接名称、产品图片上使用案涉商标标识及销售涉案商品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在眼镜盒、眼镜镜面、眼镜腿等处使用的“BOLON”标识及小票上使用的“暴龙”标识及案涉网店商品链接名称及产品图片上使用的“BOLON”、“暴龙”字样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上述眼镜使用的“BOLON”、“暴龙”标识分别与爱亦锐公司第3192360号“”商标、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均包含眼镜,爱亦锐公司确认涉案产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爱亦锐公司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清河詹服装店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犯爱亦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案涉实物系侵权商品,清河詹服装店在案涉网店上述商品链接名称及产品图片上使用的“BOLON”、“暴龙”字样同样侵害了原告的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专用权。

爱亦锐公司撤回了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不再评判。

综上,清河詹服装店在案涉商品链接名称、产品图片上使用“BOLON”、“暴龙”字样及销售该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爱亦锐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爱亦锐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爱亦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正品暴龙太阳镜男墨镜偏光镜开车驾驶眼镜男士时尚蛤蟆镜BL8011”售价158元,交易成功117,累计评论103;

2、爱亦锐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并支出购物费用158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河詹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184元,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河詹服装店负担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