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162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晓亦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海棠路642号6层附428号。
经营者:阳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锦江区晓亦商贸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