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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北塘区恩典电动车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民初535号之二
案件名称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北塘区恩典电动车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北塘区恩典电动车配件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535号之二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0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一段57A号143幢2单元6层2602号。

法定代表人:马运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张晓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恩典电动车配件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利民摩托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营业用房四区47-1号。

经营者:杨必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佳,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策公司)与被告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北塘区恩典电动车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中策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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