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5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金光道海添烟酒店,住所地河北省安次区金光西道远景海德花园15-103号。
经营者:田胜昆。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安次区金光道海添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以因被告被注销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