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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瑛与润州区窝窝菜黄焖鸡餐馆、李兵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民初5号
案件名称肖瑛与润州区窝窝菜黄焖鸡餐馆、李兵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瑛;润州区窝窝菜黄焖鸡餐馆;李兵;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5号原告:肖瑛,女,汉族,1977年7月1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弘毅,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窝窝菜黄焖鸡餐馆,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朱方路225号光华雅居1幢114号。

经营者:王赟,男,汉族,1988年12月13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书培,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兵,男,汉族,1989年4月7日生,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788号520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琴,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肖瑛与被告润州区窝窝菜黄焖鸡餐馆、李兵、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肖瑛于2020年6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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