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7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北京市朝阳区安联大厦2212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现代纯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解放南路278号中南城购物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峥嵘,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盐城市现代纯凯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