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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梁溪区勿忘心安日用百货商行、无锡金桥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1民初376号之一
案件名称376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梁溪区勿忘心安日用百货商行、无锡金桥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梁溪区勿忘心安日用百货商行;无锡金桥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1民初376号之一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王尊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溪区勿忘心安日用百货商行,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锡澄路东288号金桥商贸城B区2046、2047号商铺。

经营者:汪文兵。

被告:无锡金桥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锡澄路东288号无锡金桥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陈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溪区勿忘心安日用百货商行、无锡金桥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明确表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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