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11执28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启能副食品店、罗桂梅: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罗桂梅银行存款人民币3427.51元,被执行人罗桂梅主动履行人民币3622.49元。
现执行款人民币7000元已交申请执行人受偿(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已依法收取。
据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