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34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J。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基财,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久巍,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潘基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