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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潘基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民初34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潘基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潘基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34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J。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基财,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久巍,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潘基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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