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0号原告:深圳市赛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8厂房5D1。
法定代表人:林界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捷英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一路1号辰雷科技园1幢606C号。
法定代表人:宋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心蕊,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嘉友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一路1号辰雷科技园1幢606C号。
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心蕊,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喜动猫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宋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心蕊,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宋春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赛昂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捷英飞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嘉友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苏州喜动猫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赛昂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赛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退回其4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