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338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东方富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南黄镇驻地(烟台龙海石油)。
法定代表人:迟淑利,经理。
被告:烟台市龙海成品油有限公司乳山七站,住所地乳山市南黄镇驻地。
负责人:刘仁航,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乳山市东方富源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龙海成品油有限公司乳山七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