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48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明,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雅美姿日用百货经营店,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名都时尚街进口处。
经营者:潘洁。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雅美姿日用百货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