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14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铜城邦太家用电器部,经营场所山东省东阿县铜城前进街路西拖拉机站北邻。
经营者:房风兰,女,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铜城邦太家用电器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东阿县铜城邦太家用电器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