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368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艳,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玲,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滨河家家欣购物广场,经营场所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四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聂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滨河家家欣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