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5073号之一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星村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万皙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南路181号2楼。
法定代表人:钟明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少燕,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圣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夏茅村广花公路东侧广州市世盛工业品展览中心商务写字楼二楼第203A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彭武。
被告:汕头市龙湖区嘉欣化妆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坝尾工业区B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瑜,广东众大(南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万皙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圣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嘉欣化妆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因无法向被告广州圣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送达传票等材料,需要公告送达,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涉案商标(注册证号:第603857号)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本院认为,作为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案侵权诉请的权利基础即第6038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目前处于不稳定状态,待第6038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问题明确后,原告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