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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城南新区明旺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民初285号
案件名称285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城南新区明旺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明旺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28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彪,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虹,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明旺五金经营部,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跃进社区盐马路33号小海五金机电城A042门市。

经营者:**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明旺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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