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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连山区群英街马路边边串串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20号
案件名称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连山区群英街马路边边串串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连山区群英街马路边边串串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0号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胡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玮,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山区群英街马路边边串串火锅店,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群英街4-1号楼附近。

经营者:李爽。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山区群英街马路边边串串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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