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20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近湖美之华建材经营部,住建湖县县城五洲国际商贸城32幢120。
经营者:刘松杰。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湖县近湖美之华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