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执保675号申请人: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纪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被申请人:广州市半人马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P,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双和庄工业区三路10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董事长。
申请人利惠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半人马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利惠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0)鲁0323民初88民事判定书,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81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广州市半人马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利惠公司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半人马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81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