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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中禄日用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02知民初166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中禄日用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中禄日用百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2知民初166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特别授权代理),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中禄日用百货,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友益街154号。

经营者:余中禄。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中禄日用百货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中禄日用百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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