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15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利家超市,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后京村上涂路6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2MA294KFJ6N。
经营者:叶仲连,男,汉族,1990年3月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利家超市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2020年6月17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