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7号 原告:深圳市局之美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南联社区爱南路368号4楼B。
法定代表人:吴佛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平,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菲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东段乡牛百万村。
法定代表人:段博博。
原告深圳市局之美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菲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证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无法向被告霸州市菲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局之美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