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知民初6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为,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昀,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声连,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声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