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知民初27号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11号楼5层6A11。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东儿五金建材批发部,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西街“东儿五金建材”。
经营者:赵东东。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东儿五金建材批发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