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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威海市宏利天然气有限公司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02民初3402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威海市宏利天然气有限公司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威海市宏利天然气有限公司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3402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宏利天然气有限公司加油站,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环山东路258号(中国油联)。

负责人:张雨虹,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宏利天然气有限公司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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