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101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勋,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