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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张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1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张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张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101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勋,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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