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9执194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沅江市亚成水果批发部: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江市亚成水果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知民终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沅江市亚成水果批发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2019)湘知民终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沅江市亚成水果批发部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知民终43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