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5620号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向阳村(杨锦公路)。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大春网络服装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永宁镇山边52号。
经营者:王素琼。
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大春网络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