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06执54号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市顺城区鼎盛轩超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鼎盛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鼎盛轩超市经营者张晶银行存款10871元(含判决载明的费用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58元、执行费62.12元)。
被执行人已履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民初8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
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