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91民初4865号之一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J。
法定代表人:王衍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璟,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纯丽,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若水路****代码×××05E。
法定代表人:易黎明。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楼搜狐网络大厦****8P。
法定代表人:周毅。
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