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22号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昌凯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古湖街道群星村(仓储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张德学。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隆昌凯信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