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1285号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三街**。
法定代表人:王夕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树人,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树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