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73民终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熊小欢,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乔以善,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英,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爱德华·金(ThomasEdwardKing),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日公司)、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富公司)与被上诉人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27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上诉人东方明日公司和奔富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奎,被上诉人易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不具有提起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上诉人获得涉案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时间在2017年7月24日,而涉案的rushrichwine网站和benfucn网站均在2016年9月和10月已设立完成,涉案网站设立时间在前,被上诉人获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时间在后,因此被上诉人无权在本案中针对涉案的两个网站主张权利。
虽涉案商标独占许可协议中约定了“期限为2014年3月26日或注册日至相关许可商标有效期届满止”,但被上诉人应自2017年7月24日以后才有权行使涉案商标的相应权利。
对授权许可日之前涉案商标发生的争议,并不必然享有“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
因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26日至2017年7月24日期间,自己已经实际占有和使用或授权许可给其他第三人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涉案商标的相关权利,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无法将上述期限内对涉案商标权利的占有和使用在已履行完毕或行为完成的情况下,事后又约定将涉案商标在相同期限内再次授权许可给被上诉人“独占使用”。
该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将2014年3月26日至2017年7月24日作为被上诉人享有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的权利期间,属于用现在的约定去覆盖和排除先前已经实际履行且与其排斥的合法行为,既与事实不符,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被上诉人的“独占使用许可”相矛盾。
上述期间的许可约定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应属无效约定。
所以,被上诉人没有取得涉案商标在2014年3月26日至2017年7月24日期间的“独占使用”的权利,被上诉人更无权对涉案商标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纠纷以自己的名义维权,被上诉人就本案进行起诉的权利来源不合法。
2.被上诉人构成重复起诉,由于被上诉人及其关联公司已经就涉案网页的内容在上海其他法院另案提起了不正当竞争诉讼、著作权侵权诉讼、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等多个诉讼,而涉案网页上的内容和商标系源于同一行为,因此被上诉人就同一行为和同一内容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应予以驳回。
3.两上诉人不构成商标侵权。
被上诉人将奔富公司列为被告主要是基于他人网站上刊登的有关奔富公司的销售电话以及rushrichwine.com系奔富公司官网的记载,但是事实上奔富公司的销售电话等信息在市面上是公开的,用户或其他人完全可以通过公开途径取得,被上诉人也完全可以获悉并将此电话号码和公开信息在顺企网和商国互联网上进行上传和注册,因此无法根据顺企网和商国互联网上的信息就认定rushrichwine网站是奔富公司的官方网站。
根据奔富公司提供的ICP备案域名查询以及百度搜索结果等在案证据显示,奔富公司名下并无注册上述网站。
因此涉案的网站均与奔富公司无关,被上诉人强行将奔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属于滥用诉权。
上诉人奔富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秉承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积极维护自己的品牌形象。
对涉案网站中出现的有关奔富公司的内容,奔富公司也是在收到本案及系列案件的起诉状后才知晓,该内容侵犯了奔富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奔富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对上述未经奔富公司同意擅自在网站上发某公司信息的不法行为,给奔富公司造成损害,奔富公司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维权。
而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涉案网站上发某的有关内容对奔富公司“有利”,属于错误认定。
一审法院还以奔富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他主体冒用公司名义”作为认定奔富公司系“benfucn网站”的经营者管理者,并判决奔富公司就网站内容承担相应责任,也是错误的。
4.涉案的rushrichwine网站并非由东方明日公司控制,且benfucn网站与东方明日公司无关,因此东方明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涉案的rushrichwine网站虽然注册备案在东方明日公司名下,但是该网站实际是由案外人刘恩光管理和维护,并非由东方明日公司实际控制;
且另一涉案网站benfucn网站并非东方明日公司注册,因此东方明日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刘恩光为第三人查清事实。
5.涉案网站上出现Penfolds等字样是描述性使用,且并未在葡萄酒产品上使用Penfonds商标,因此系商标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在案证据,涉案网站仅在部分子栏目的内容中出现了Penfolds字样,系在对Penfolds葡萄酒产品进行介绍时出现了Penfolds商标,属于在介绍产品时的客观描述,其并未在葡萄酒产品上使用Penfolds商标,因此是描述性的使用,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商业性质的使用。
所以涉案网站上出现Penfolds字样是对于商标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东方明日公司是“奔富酒园”商标的权利人,且东方明日公司已于2016年在有关报纸和媒体上刊登公开声明,澄清和被上诉人的商标无关,相关公众和广大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6.两个涉案网站均与两上诉人无关,因此对于被上诉人列举的所谓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支出,均与两上诉人无关。
被上诉人及其关联公司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有多个关联案件同时起诉,且所述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在众多关联案件中同时作为维权合理费用进行主张,明显系重复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上诉人易富公司辩称:1.富邑葡萄酒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邑公司”)及所在集团是澳大利亚最大的葡萄酒公司之一,旗下拥有几十个世界知名的葡萄酒品牌,包括PENFOLDS(奔富)、RAWSONSRETREAT(洛神山庄)、GRANGE(葛兰许)、KOONUNGAHILL(蔻兰山)系列等。
被上诉人和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均为富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是富邑公司旗下葡萄酒品牌的主要商标注册人,其在中国注册的下列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以独占使用许可的形式将其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上述商标许可给被上诉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4年3月26日或注册日(获准注册时间晚于2014年3月26日的)至相关商标有效期届满止。
同时,在上述《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中,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还明确授权被上诉人,当任何一个许可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遭到、正在遭受或将要遭到侵害时(无论该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协议期限内)被上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针对该侵权行为进行取证、维权并向侵权人主张全部损害赔偿。
因此,即便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早于上述许可协议签署日期,被上诉人仍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两上诉人的侵权责任。
2.本案系商标侵权诉讼,与不正当竞争诉讼、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不同,被诉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不相同,本案并不构成重复诉讼。
3.rushrichwine网站由东方明日公司注册,并作为主办单位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
东方明日公司理应对该网站的内容承担责任。
奔富公司在顺企网、商国互联网、中国贸易网、八方资源网上宣称rushrichwine网站是其官方网站。
虽然顺企网、商国互联网出具情况说明,但该说明并不能证明该信息就不是奔富公司所传。
相反,顺企网情况说明中称登记的手机号码XXXXXXXXXXX正是奔富公司在参加糖酒会活动中的咨询电话。
以上足以说明顺企网、商国互联网等网站上的信息是奔富公司上传。
从benfucn网站域名注册信息可以看出,其注册人、网管及Tech的邮编、电话、电子邮件均与rushrichwine.com域名的注册信息相同,且网站标题中含有“奔富酒园”等内容。
rushrichwine网站和benfucn网站都是关于“奔富酒园”葡萄酒的宣传和推广,且网站上大部分内容相同。
虽然两上诉人主张rushrichwine网站和benfucn网站由案外人刘恩光实际控制和管理,网站的内容由案外人发某,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在无相关证据证明有其他主体发某对两上诉人有利的广告宣传内容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两上诉人对网站内容承担责任。
并且(2019)沪73民终29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两上诉人对rushrichwine网站和benfucn网站上的内容承担责任。
4.两上诉人在rushrichwine网站、benfucn网站以及“东方明日宾利酒庄”网店中突出使用了“PENFOLD”“蔻兰山”“葛兰许”“RAWSON’SRETREAT”商标。
前述商标无论是从出现的位置、大小还是展示方式,均客观上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两上诉人主张描述性使用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两上诉人在rushrichwine网站、benfucn网站以及“东方明日宾利酒庄”网店中大量使用了被上诉人享有独占使用权的“PENFOLDS”“Penfolds”“蔻兰山”“葛兰许”“RAWSON’SRETREAT”商标,与被上诉人的商标构成相同商标。
两上诉人网站及网店上宣传、推广和销售葡萄酒,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指定商品“葡萄酒”构成相同商品。
此外,“奔富酒园”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关系,两上诉人主张是“奔富酒园”商标的权利人从而不会发生混淆或误认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5、由于两上诉人实际控制、经营rushrichwine网站和benfucn网站,其对两网站的侵权行为负责。
因此,被上诉人所列举的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支出均应由两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已经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进行了拆分,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支出仅是用于本案的费用,并非重复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的50,000元合理费用支出应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正确,应予以维持。
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易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XXXXXXXX号“PENFOLDS”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号“RAWSON'SRETREAT”商标、第XXXXXXXX号“蔻兰山”商标、第XXXXXXXX号“葛兰许”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通过《中国葡萄酒》杂志、红酒世界网(http://www.wine-world.com/)以及“奔富酒庄”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费用由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负担;
3.判令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赔偿易富公司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包括易富公司为调查、制止商标侵权所支出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易富公司及涉案商标的相关情况易富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5日,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佣金代理、进出口,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商务信息咨询。
案外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注册有如下商标:(1)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即葡萄酒,注册日期为1996年8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8月6日;
(2)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即葡萄酒,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止;
(3)第XXXXXXX号“RAWSON'SRETREA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即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
葡萄酒;
餐后用酒(酒和酒精),注册有效期限为200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止,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4)第XXXXXXXX号“蔻兰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即葡萄酒,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止;
(5)第XXXXXXXX号“葛兰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即葡萄酒,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止;
(6)第XXXXXXXX号“PENFOLD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即替他人推销;
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企业迁移;
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
会计;
自动售货机出租;
寻找赞助,注册有效期限为2016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止。
2017年7月24日,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易富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将其在中国大陆的注册商标以独占使用的形式许可给易富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期限自2014年3月26日或注册日至相关许可商标有效期届满止。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当任何一个许可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遭到、正在遭受或将要遭到侵害时(无论该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协议期限内),易富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针对该侵权行为进行取证、维权并向侵权人主张全部损害赔偿。
协议附件《部分许可商标清单》中载有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XXXXXXXX号“PENFOLDS”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号“RAWSON'SRETREAT”商标、第XXXXXXXX号“蔻兰山”商标、第XXXXXXXX号“葛兰许”商标。
二、东方明日公司、奔富公司及被控侵权网站情况东方明日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7日,股东包括曾贤明等,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货物或技术进出口、批发、零售等。
奔富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6日,股东包括东方明日公司。
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酒类商品等。
2019年5月31日,奔富公司由奔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日,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恬昕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处公证员叶欢江及工作人员刘应心监督下,进行了电脑显示时间核对、清空缓存网页文件和历史记录、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网页等操作,取得截屏并进行打印。
2017年3月14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66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打印页显示:东方明日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注册了rushrichwine.com域名,并作为主办单位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
该域名的注册信息显示:注册人、网管及Tech名称均为东方明日公司,注册人电话为“+86.XXXXXXXXXXX”,注册人电邮XXXXXXXXX@qq.com。
2017年4月20日,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恬昕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处公证员叶欢江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刘应心的监督下,金恬昕操作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电脑显示时间核对、清空缓存网页文件和历史记录、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网页等操作,取得截屏并进行打印。
2017年4月24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2163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打印页显示:(1)顺企网(域名为11467.com)上有关奔富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中载明,奔富公司的官方网站为http://www.rushrichwine.com,联系方式中载明,奔富公司的联系人移动电话为+86-XXXXXXXXXXX。
网页温馨提示中载明:“该网站是奔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顺企网的免费商铺,该信息用户自行注册提供或者来源于各地工商局网站……”。
同时,网页底部注明“奔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奔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某,本站所有服务免费,请提防诈骗,顺企网不负任何责任”。
(2)商国互联网(域名为sg560.com)上奔富公司的企业名片载明,公司网址为http://www.rushrichwine.com,手机为XXXXXXXXXXX。
同时,网页底部亦注明“奔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免责声明:本商铺内所展现的公司信息、产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均由商铺所属企业自行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商铺所属企业完全负责。
商国互联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3)中国贸易网(域名为cntrades.com)上奔富公司联系方式载明,公司网址http://www.rushrichwine.com,手机号码XXXXXXXXXXX。
同时,网页底部亦注明“?2017奔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上信息由该企业自行提供,该企业负责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中国贸易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4)八方资源网(域名为b2b168.com)上奔富公司联系方式载明,企业首页为http://www.rushrichwine.com,移动电话XXXXXXXXXXX。
2018年7月31日,深圳市顺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奔富公司在“顺企网”上登载的企业信息来源是2016年11月9日在顺企网平台上由不特定的第三人上传登记注册的,注册的邮箱号为ninnengdou0208@126.com,登记的手机为XXXXXXXXXXX,上述邮箱和手机号均未在顺企网的后台绑定和验证,唯一上传的资料只有奔富公司的营业执照电子版,但该营业执照电子版上未加盖奔富公司的公章,因此无法确定顺企网上所刊载的有关奔富公司的信息是由奔富公司登记注册,也无法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2018年8月21日,杭州滨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国商互联网”上出现的有关奔富公司的相关信息内容是2016年11月19日由不特定的第三人上传登记发某,注册的邮箱号为ninnengdou0208@126.com,登记的手机为XXXXXXXXXXX。
2016年10月28日,英特思普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铎至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处公证员孙依晨及工作人员杨智伟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访问相关网站,对在线浏览相关网页过程中显示的信息及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打印。
2016年11月1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6)沪徐证经字第1022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打印页显示:benfun.com域名于2016年9月29日注册。
该域名的注册信息为:注册人姓名为“liuenguang”,注册人所在地为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网管组织及Tech名称均为“奔富(Benfu)”,注册人及网管电话均为“+86.XXXXXXXXXXX”,注册人及网管电邮均为XXXXXXXXX@qq.com。
2016年8月30日,英特思普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铎至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处公证员孙依晨及工作人员杨智伟的监督下,席铎操作公证处提供的计算机,对其通过互联网访问相关网站、在线浏览相关网页过程中显示的信息及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打印。
2016年10月10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6)沪徐证经字第8526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打印页显示:https://shopXXXXXXXX.taobao.com,店铺名称为东方明日宾利酒庄,公司名称为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
三、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665号公证书还显示,在rushrich.com网站部分页面上方导航栏中,多处出现有“参观PENFOLDS”、“PENFOLDS之友”字样;
左侧导航栏中,多处出现有“蔻兰山”字样;
点击上方导航栏“历史传承与葡萄酒酿造”出现的提示框中,则出现“葛兰许的故事”“关于PENFOLDS”“PENFOLDS的历史”“PENFOLDS酿造理念”“PENFOLDS的奖项”“PENFOLDS的酿酒师”“PENFOLDS的葡萄园”字样;
下方导航栏中,多处出现有“PENFOLDS珍藏系列”“蔻兰山”字样;
网站地址栏中,多个页面在rushrich.com域名后有“penfolds”字样;
在网站rushrichwine.com/other-products页面,出现有“欢迎浏览Penfolds网页”字样。
(2016)沪徐证经字第10220号公证书还显示,在“benfucn网站”部分页面图片上的葡萄酒瓶身标贴和酒塞上出现有/标识;
部分页面上方导航栏中,多处出现有“参观PENFOLDS”“PENFOLDS之友”字样;
左侧导航栏中,多处出现有“PENFOLDS巴罗萨谷酒庄零售店”“PENFOLDS马格尔庄园酒庄零售店”“PENFOLDS马格尔庄园餐厅”“PENFOLDS澳大利亚(总部)”“PENFOLDS英国”“PENFOLDS北美”“PENFOLDS中国”“PENFOLDS东南亚及日本”字样;
下方导航栏中,多处出现有“PENFOLDS珍藏系列”“蔻兰山”字样;
点击上方导航栏“历史传承与葡萄酒酿造”出现的提示框中,则出现“葛兰许的故事”字样;
网站地址栏中,多个页面在benfucn.com域名后有“penfolds”字样。
2017年8月11日,易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恬昕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处公证员叶欢江及工作人员刘应心监督下,进行了电脑显示时间核对、清空缓存网页文件和历史记录、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网页等操作,操作同时进行了截屏并对截屏进行打印。
2017年8月18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8798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的“rushrichwine网站”上出现的被控侵权标识与(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665号公证书显示的基本一致。
2017年8月11日,易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恬昕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处公证员叶欢江及工作人员刘应心监督下,进行了电脑显示时间核对、清空缓存网页文件和历史记录、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网页等操作,操作同时进行了截屏并对截屏进行打印。
2017年8月18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8799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的“benfucn网站”上出现的被控侵权标识除与(2016)沪徐证经字第10220号公证书显示的基本一致外,在网站地址栏benfucn.com前有/标识。
(2016)沪徐证经字第8526号公证书还显示,在名为“东方明日宾利酒庄”的店铺(https://shopXXXXXXXX.taobao.com)中,“澳大利亚奔富酒园386西拉子干红葡萄酒”、“澳大利亚奔富酒园406西拉子赤霞珠干红葡萄酒”、“澳大利亚奔富酒园706歌海娜西拉子干红葡萄酒”三件商品的宝贝详情页面中,在“奔富酒庄”文字正上方出现有“RAWSON'SRETREAT”文字标识,该文字标识与“奔富酒庄”字样大小、样式基本一致。
页面上显示的澳大利亚奔富酒园386西拉子干红葡萄酒,交易成功0;
澳大利亚奔富酒园406西拉子赤霞珠干红葡萄酒,交易成功1;
澳大利亚奔富酒园706歌海娜西拉子干红葡萄酒,交易成功0。
四、其他事实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的“rushrichwine网站”和“benfucn网站”目前均无法访问,https://shopXXXXXXXX.taobao.com网店仍能正常访问,但涉案页面已无被控侵权标识。
另查明,易富公司的关联公司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富邑葡萄酒产业有限公司以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在涉案的“rushrichwine网站”和“benfucn网站”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2017)沪0115民初74339号民事诉讼;
易富公司以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在涉案的“rushrichwine网站”和“benfucn网站”实施著作权侵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2017)沪0101民初30576号、(2017)沪0101民初32623号民事诉讼。
易富公司为其在本案中提交并被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的公证书、翻译件等共支出公证费、翻译费16,907元,为本案及其他关联案件立案、证据交换等支出差旅费16,576元。
上述费用,易富公司在本案中共主张25,000元。
另,易富公司主张其在本案及其他关联案件中支出律师费共计2,025,367元,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1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之争议焦点为易富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若构成侵权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关于易富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XXXXXXX“/”商标、第XXXXXXX号“RAWSON'SRETREAT”商标、第XXXXXXXX“蔻兰山”商标、第XXXXXXXX号“葛兰许”商标、第XXXXXXXX号“PENFOLDS”商标经核准注册,现在有效期内,易富公司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取得上述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及取得赔偿。
因此,易富公司有权就他人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虽抗辩认为易富公司获得商标授权的时间晚于涉案网站的设立时间,但根据易富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双方明确约定其获得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权的期限为2014年3月26日或注册日至相关许可商标有效期届满止,因此,在上述期间内易富公司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的相关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还抗辩称易富公司就同一侵权行为分别提起多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首先,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抗辩所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74339号案件,原告系富豪葡萄酒产业有限公司、富邑葡萄酒产业有限公司,与本案易富公司并不相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也均不相同;
而一审法院审理的(2017)沪0101民初30576号、(2017)沪0101民初32623号案件,虽然当事人相同,案件具有一定的关联,但上述案件与本案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并不相同,被诉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不相同。
易富公司有权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依据不同的法律,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
故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主张易富公司构成重复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易富公司主张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侵害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存在以下行为:1.在“rushrichwine网站”和“benfucn网站”上标注使用“PENFOLDS”“蔻兰山”“葛兰许”“penfolds”“Penfolds”等字样及/标识;
2.在淘宝网店中标注使用“RAWSON'SRETREAT”标识。
易富公司主张,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第一种行为侵害了其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XXXXXXXX号“PENFOLDS”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蔻兰山”商标、第XXXXXXXX号“葛兰许”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种行为侵害了其第XXXXXXX号“RAWSON'SRETREAT”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对易富公司的上述主张分析评判如下:(一)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共同侵犯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蔻兰山”商标、第XXXXXXXX号“葛兰许”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1.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共同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易富公司主张“rushrichwine网站”和“benfucn网站”由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共同实际控制和管理,故应共同就被控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则抗辩认为两网站均由案外人实际控制和管理,相关内容非其所为,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不应就网站内容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rushrichwine.com域名由东方明日公司注册,并作为主办单位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东方明日公司理应就该网站上的内容承担责任。
东方明日公司虽辩称网站系委托案外人刘恩光注册并实际控制管理,网站内容均由刘恩光发某,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即便确如东方明日公司所言,刘恩光也仅是受托注册和管理网站,相关侵权责任仍应由东方明日公司承担。
其次,奔富公司虽非rushrichwine.com的域名注册人和域名信息备案主体,但在顺企网(域名为11467.com)、商国互联网(域名为sg560.com)、中国贸易网(域名为cntrades.com)上有关奔富公司的介绍中,均明确载明“rushrichwine网站”系奔富公司的官方网站。
尽管奔富公司否认上述网站的内容系其发某,并提供了顺企网、商国互联网出具的情况说明,但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主体冒用公司名义在上述网站发某对其有利的广告宣传内容,因此对该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结合奔富公司系由东方明日公司等出资设立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易富公司的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足以认定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就“rushrichwine网站”存在共同使用的行为,共同造成了对富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虽然benfucn.com域名的注册人并非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也无“benfucn网站”的域名备案信息,但根据已查实的benfucn.com域名注册信息,该域名的网管组织和Tech名称“奔富(benfu)”系奔富公司企业字号及拼音,网站标题中含有“奔富酒庄”或“奔富酒园”等内容,注册人、网管及Tech的邮编、电话、电子邮件均与rushrichwine.com域名的注册信息相同。
同时,“benfucn网站”大部分内容与“rushrichwine网站”也完全相同,均系有关“奔富酒园”葡萄酒的介绍,在无相反证据证明有其他主体发某上述对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有利的广告宣传内容情况下,一审法院亦有合理理由认定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系“benfucn网站”的经营、管理者,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应就网站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2、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比对,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使用的标识与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蔻兰山”商标、第XXXXXXXX号“葛兰许”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基本无差别,或仅在字体大小写上存在细微差异,可以认定两者是相同的或高度近似的标识。
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蔻兰山”商标、第XXXXXXXX号“葛兰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葡萄酒,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经营的葡萄酒与易富公司注册商标核定范围一致,故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对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蔻兰山”商标、第XXXXXXXX号“葛兰许”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辩称其在涉案网站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描述性质的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被控侵权标识在涉案网站的使用状况来看,无论是标识所出现的位置、大小还是展示方式,显然并非为说明或者客观描述商品而必须使用,上述标识客观上已经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无论这种行为的主观认识如何,都已具有了商标的意义,属于商标性质的使用,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的相关抗辩主张一审法院难以采纳。
(二)东方明日公司侵犯第XXXXXXX号“RAWSON'SRETREAT”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在案证据,店铺名称为“东方明日宾利酒庄”的淘宝店铺(https://shopXXXXXXXX.taobao.com)经营主体为东方明日公司,因此理应由东方明日公司就该店铺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易富公司主张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难以采纳。
经比对,该淘宝店铺上使用的“RAWSON'SRETREAT”标识与第XXXXXXX号“RAWSON'SRETREAT”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基本无差异,可以认定两者是相同的标识。
第XXXXXXX号“RAWSON'SRETREAT”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葡萄酒与该淘宝店铺经营的葡萄酒为同一种商品。
因此,东方明日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对第XXXXXXX号“RAWSON'SRETREAT”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三)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未侵犯第XXXXXXXX号“PENFOLDS”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上商标比对所述,虽然被控侵权标识与第XXXXXXXX号“PENFOLDS”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但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是第35类替他人推销;
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企业迁移;
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
会计;
自动售货机出租;
寻找赞助等服务类别上,而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对葡萄酒商品的宣传、推广上,两者分属不同的服务和商品类别,现易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葡萄酒与替他人推销;
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企业迁移;
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
会计;
自动售货机出租;
寻找赞助等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正由于这种特定联系而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易富公司关于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侵犯第XXXXXXXX号“PENFOLDS”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在共同经营、管理的“rushrichwine网站”和“benfucn网站”上使用侵权标识,东方明日公司在其淘宝店铺的产品广告展示中使用侵权标识,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虽然目前“rushrichwine网站”和“benfucn网站”均已无法访问,涉案淘宝店铺也显示已无侵权标识,但考虑到停止侵权具向后效力,易富公司要求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鉴于易富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并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故一审法院依照法定赔偿方式,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持续的时间和传播范围、侵权损害的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部分,易富公司请求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赔偿公证费、翻译费、差旅费等共计25,000元,赔偿律师费15万元,其虽仅能提供部分发票原件等证据予以证明,但考虑到其调查取证、委托律师代理本案的事实客观存在,一审法院根据必要且合理的原则,结合相关律师收费标准、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至于易富公司主张的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以其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为限,考虑到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在葡萄酒行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在行业杂志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因此易富公司要求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在《中国葡萄酒》杂志消除影响,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易富公司要求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在红酒世界网(http://www.wine-world.com/)上消除影响,鉴于庭审中易富公司已明确表示红酒世界网并无刊登声明业务,鉴于该项诉讼请求并不具有可执行性,对该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易富公司还要求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在“奔富酒庄”微信公众号上消除影响,经一审法院核实,并不存在名为“奔富酒庄”的微信公众号,易富公司对此亦无异议,因此对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蔻兰山”商标、第XXXXXXXX号“葛兰许”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东方明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XXXXXXX号“RAWSON'SRETREAT”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东方明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易富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奔富公司对其中的2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四、东方明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易富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奔富公司对其中的4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五、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侵犯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XXXXXXX“/”商标、第XXXXXXXX“蔻兰山”商标、第XXXXXXXX“葛兰许”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共同在《中国葡萄酒》杂志上发某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定;
如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共同负担;
六、东方明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侵犯第XXXXXXX号“RAWSON'SRETREAT”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中国葡萄酒》杂志上发某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定;
如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东方明日公司负担;
七、驳回易富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易富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及解放日报上关于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公告,证明易富公司“Penfolds”、“RAWSON'SRETREAT”商标已被列入至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知名度高;
2.(2019)沪73民终29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相关生效判决已认定rushrichwine网站和benfucn网站的行为为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共同所为;
3.(2018)沪73民终71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相关判决认定“Penfolds”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
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认为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另认为(2018)沪73民终714号民事判决还不是生效判决。
本院认为,易富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可予认可,但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将根据案情综合确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二审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分别评述如下:一、易富公司是否系本案的适格主体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中约定的易富公司获得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权的期限涵盖了本案中易富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该协议中亦明确约定易富公司可以自己名义维权,故易富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
对于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易富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涉及重复起诉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诉讼主体相同的关联案件,但各关联案件中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并不相同。
易富公司依据不同法律针对不同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于法不悖,不构成重复诉讼。
对于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三、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以及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系两者共同实施“rushrichwine.com”网站系注册在东方明日公司名下,“benfucn.com”网站虽非两上诉人注册,但该网站注册人、网管及Tech的邮编、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均与东方明日公司在“rushrichwine.com”域名中登记的注册信息相同,且该网站上的大部分宣传内容与“rushrichwine.com”网站上的内容相同。
两上诉人认为上述网站并不由东方明日公司控制,相关内容是由案外人刘恩光发某,但对此并未提供相反证据。
基于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一审法院认定两上诉人应就“benfucn.com”网站、“rushrichwine.com”网站上宣传内容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四、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涉案网站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相比相同或高度近似,且从标识出现的位置及展示方式上看,均无法认为该种使用是描述性使用。
故对于一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同。
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五、一审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本案中,鉴于易富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东方明日公司、奔富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的主观恶意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合理费用数额的确定,易富公司在主张时已考虑了关联案件的存在进行了分摊,一审法院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的合理费用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东方明日公司及奔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