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247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亮点眼镜店,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三和局社区(坪上三村)。
经营者:陈彦兵,成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亮点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