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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沙市区悟空海淘母婴用品店、深圳市芸杰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0民初2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沙市区悟空海淘母婴用品店、深圳市芸杰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沙市区悟空海淘母婴用品店;深圳市芸杰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2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株)NatureRepublic),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市区悟空海淘母婴用品店,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洪城商港扩三期付5-6号。

经营者:熊金菊,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深圳市芸杰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1092号亿利达大厦商务中心302。

法定代表人:俞福田,该公司负责人。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沙市区悟空海淘母婴用品店、深圳市芸杰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深圳市芸杰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沙市区悟空海淘母婴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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