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终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开门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廷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颖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颖,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碧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童文煦,总经理。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东,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开门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颖文经贸有限公司、上海碧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开门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开门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重庆开门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亚娟审 判 员 陈惠珍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秦天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