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组织机构代码:204706718。
法定代表人:刘淼。
被执行人史辉辉,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辉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8民初85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史辉辉支付案款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25元、执行费6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史辉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史辉辉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史辉辉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0年4月8日传唤被执行人史辉辉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史辉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于2020年4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史辉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0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史辉辉尚应支付案款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25元、执行费650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史辉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史辉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9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