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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甘秋霞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155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甘秋霞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秋霞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55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秋霞,女,1976年7月29出生,现住所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秋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7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65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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