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206民初1820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
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俭,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哈哈少爷餐饮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大路1188-31号(蓝山时尚广场)11幢1188-31号-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6MA2CJD086L。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堡堡餐饮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大路1188-31号(蓝山时尚广场)11幢1188-31号-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6MA2CJCBX8P。
法定代表人:王超业。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哈哈少爷餐饮店、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堡堡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3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