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74号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ML3DA6F。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欢,男,汉族,1993年5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居民身份号码:61042XXXX305224978。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收到。
本院认为,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