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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天元区锦锦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211民初817号
案件名称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天元区锦锦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区锦锦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1民初817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立案,承认、变更、放弃、撤回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接收案件赔偿款,办理领取诉讼费退费等。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锦锦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原大坪管理处**门面。

经营者:唐锦,女,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馨豫,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天元区锦锦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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