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知民初1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周记喜铺副食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桥街115号。
经营者:周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周记喜铺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周记喜铺副食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周记喜铺副食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