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1221执962号移送人:铁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庭。
被执行人王金龙,男,1982年,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本院在执行王金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中,铁岭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辽122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铁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将案件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
因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义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银行存款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查询到的一辆汽车车籍委托当地法院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查询到的一辆汽车车籍委托当地法院进行查封,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法将重新强制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