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131号 申请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惠娟,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博山开发区鑫发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淄博市博山开发区东域城村天岳五金。
经营者:孙鑫尧。
申请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山开发区鑫发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2019)鲁0323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及其经营者严少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山开发区鑫发五金经营部及经营者孙鑫尧的银行存款或财付通账户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